“双保险”诉前解纷 当事人各有所得_江苏法治报_2024年10月08日A06
日期:10-08
本报讯(通讯员 常恒菘 记者 王晓红)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徐圩法庭受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和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高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成功将案件化解在诉前,处理结果得到双方一致认可。
2020年4月,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某市政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地某桩基工程劳务分包给上海某建筑劳务公司。2022年10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但江苏某市政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今年8月,上海某建筑劳务公司为保障其合法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兑现,向徐圩法庭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3万余元及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徐圩法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后,立即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车辆11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被冻结查封后,联系到负责该案调解工作的法官助理,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并提出初步调解方案。
经法官助理多次电话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到法庭面对面进行协商。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被申请人当庭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以表诚意,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负责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被申请人的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也给申请人吃下一颗“定心丸”。与此同时,申请人也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部分保全措施以支持被申请人公司的正常经营。双方意见最终达成一致,该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