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剑 邵云菲 禚永勤
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因所办理的多为案情较简单的刑事案件,受限于检察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综合专业素能等原因,往往在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的情况。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方面,阐述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完善设想建议。
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官是说理的主体,要求说理应当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依法进行,有针对性、讲方法、重实效,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加强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仅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让刑事检察权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也有利于检察官对自身能力水平进行审视,不断精进业务能力,促进检察队伍整体能力水平的提升,还有利于让各方诉讼主体及社会公众增强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和理解,让公众能够知法、明理、守法,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检察官主观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深,导致法律文书说理流于形式,随意性较大。基层检察官因承担的办案任务较多,未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对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开展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往往认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仅是一种表现形式,无需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因而对于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则是能简则简、能省则省。
专业素能不强,说理深度不够,导致法律文书说理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部分基层检察官在阅卷审查过程中不够细致、法律功底不深、文字表达能力不强,导致释法说理时重点不明,证据罗列、分析主次不清,说理混乱,且害怕存在“多说多错”的隐患,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选择简单说理、少说理,甚至不说理。
内部制度不全,刚性要求不足,导致法律文书说理格式不统一,规范性不足。从基层实践来看,《意见》的贯彻落实不够深入细致,刚性规定内容略显不足,如填充式法律文书中,案件名称、日期时间等填写不全;说理式法律文书中条文引用不够准确,法言法语使用不精准、不到位,说理式文书中未能完全体现释法说理性。
完善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建议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主动意识。要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必须增强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改变传统的重办案轻说理的观念,让检察官意识到释法说理不仅是检察官独立办案、承担办案主体责任的体现,也是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检察办案水平和质量,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途径。
提升检察官释法说理的能力,增强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质效。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作为检察官办案的组成部分,是检察官对办案过程的记录,更是对其专业素能、逻辑分析、释疑论证能力和语言文字功底的考验。检察官个人可以通过自我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参加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岗位练兵、竞赛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吃透法律精神,提升释法说理的能力,从而制作出事实认定简洁明了、证据分析透彻、法律适用准确、法理情理清晰的高质量的检察法律文书。
健全内部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刑事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规范性。就目前而言,仅有案管部门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会将案件中的释法说理问题作为一项评查内容,而很少有专门针对案件释法说理进行考评的活动。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将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纳入对检察工作的考核中,定期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检查、分析、总结、通报,不断提升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质效。
探索刑事检察法律文书改革,增强填充式刑事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探索加强部分填充式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内容,详细阐述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不仅可以减少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案不公的猜测,减少涉检上访的可能,也能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办案行为,真正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