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28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本案出资款项系赠与还是借贷?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6日A07

日期:09-26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蔡楠楠

【案情】张某某于婚前购置了一套房产,总价为85万元,其中首付款32万元系由其父母张某、李某出资。2013年12月,张某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在2013年2月至2018年10月间,张某、李某陆续为张某某偿还房贷20万元。2015年2月,张某某添加王某为该房屋共有权人。后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3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嗣后,张某、李某起诉张某某、王某共同偿还上述购房借款52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张某、李某提交了一份由张某某个人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32万元作为首付款。

【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主张的52万元借款中,32万元由张某某于婚前出具了借条,且其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因此认定张某、李某与张某某之间成立32万元的借贷关系,且该笔借款系张某某婚前个人债务。张某某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王某添加为房屋共有权人,但王某未在该借条上追加签名,且张某、李某未举证证明王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无需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张某、李某主张的代为偿还房贷20万元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该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应以父母是否具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为判断依据,且该意思表示应当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而非在子女婚姻关系恶化或者离婚时才作出。张某、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代偿房贷款时双方有借贷的明确意思表示,更无证据证明王某知晓并认可借贷关系,故应由张某、李某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其二人要求两被告偿还20万元房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某向其父母承担偿还32万元借款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的情况较为普遍,且大多数父母在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明出资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父母会在子女婚姻关系恶化或者提起离婚诉讼之际,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偿还购房出资款。笔者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应由父母方就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