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拣员非法占有快递物品应定何罪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6日A07
日期:09-26
张士海 何传玲
【案情】陈某系某快递公司分拣车间的分拣员。某日凌晨,陈某趁其他工人去食堂吃饭之际,从车间地上捡起一只破损的快递包裹,将其中的羽绒服穿在身上,带回了家。经鉴定,该件羽绒服价值2199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分拣员,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其利用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快递公司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因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入罪金额,故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职权,即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本案中陈某作为分拣员,只负责将流水线上的大包裹和破损包裹分拣出来送到另一条流水线上,因此对货物的接触时间相当短暂,对货物无实际控制的权力。同时,根据公司规定,对于掉落到地上的破损包裹,应由公司的破损处理员负责处理,分拣员既没有保管、看管职责,更没有处置权力。而本案的涉案财物系掉落在地上的破损包裹,陈某无权管理和处置,因此,其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与其本人的职务并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视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本案中陈某对快递包裹无处理权,也不具有看管职责,仅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秘密窃取单位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属于“因工作关系产生的作案地点、作案机会便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客体存在重大差别,本案中,陈某利用自己能够接触到破损包裹的“工作便利”,秘密将包裹内物品占为己有,并未侵犯职务的廉洁性,而系利用非工作时间车间内无工作人员的机会窃取财物,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