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轻罪宽缓化治理的相对不起诉制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6日A07
日期:09-26
罗佳一
轻罪通常指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某些本应由行政处罚的行为在特定情境下应纳入刑法的规制,这种扩展不仅是对抽象危险行为的预防,更是对潜在社会危害结果的积极回应。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典型案例,正体现了这一趋势。对轻罪的宽缓化处理已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从“治罪”向“治理”转型。为了维护刑罚的平衡。202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是对此呼声的回应,具体体现在对入罪条件的限缩以及对出罪和免刑方式的拓展。然而,轻罪的宽缓化也引发了对其法律效力的担忧。因此,在推进轻罪宽缓化的过程中,相对不起诉制度被重视,认为其可以平衡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以减轻轻罪的附随影响。但是,相对不起诉制度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地方。
行刑反向衔接的完善。目前,对于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需要回到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相对不起诉的行刑反向衔接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不诉了之”,即后续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导致“处罚倒挂”现象;另一个是“不刑就行”,对于所有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进行区分和考量,简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以上两种做法都存在问题。所以,需要完善行刑反向衔接的程序,其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法律进行规范的问题。例如,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对行政处罚进行必要性审查、刑法第37条中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性质属于刑事责任的替代实现方式还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等。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程序有着相对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很多地方检察院在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同时,会借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轻罪行为人的不起诉进行条件的限制。比如,醉驾行为人自愿参加交通安全主题教育学习,或者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在交管部门或所在社区的组织下,进行交通劝导志愿服务、协助交通安全宣传及其他社区公益活动等,将以上条件作为“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但是,“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依赖于政府、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因为对于行为人以上条件是否达成并不能完全依赖检察机关的判断和监控。做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后半篇文章,是对法律和社会充分负责的体现。
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引入。在听证过程中,应鼓励并邀请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包括醉驾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社会组织、交警部门的负责人和政协委员等。检察机关应积极促进各方之间的讨论和交流,推动意见的相互交换,对各方意见进行全面综合考虑,以此为依据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强化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的监督,通过听证程序可以让公众清楚了解不起诉的原因和思路,有助于减少社会舆论压力。这对监督检察机关的公正履职、增强各方对检察决定的认同感都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公开公正和科学民主,以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