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检察监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6日A07
日期:09-26
高发壮 应晨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的所有层面及全部环节依法实行监督。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是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对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对该项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准确领会立法精神,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和实效。在我国探索实施社区矫正的近20年时间里,我们对社区矫正“劳动教育”的表述,曾先后使用“公益劳动”及“社区服务”等诸多概念。2012年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2020年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第一次正式提出和使用了“公益活动”的概念。2020年的社区矫正法立法未对公益劳动时间作出硬性规定,而是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最终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新的社区矫正法删除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表述,修改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也可以不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无论是“公益活动”“社区服务”或是现在的“公益活动”称谓,用劳动教育的形式使社区矫正对象融于社会和预防、减少犯罪的教育矫治目标始终未发生变化。新法的出台与实施,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要求更高,要求监督更加精准化,促进社区矫正机构因人而异合理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推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工作发挥应有之效。
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存在问题,及时精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立以巡回检察和日常检察相结合,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检察的监督模式,深入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存在着活动开展频率较低、随意性大、缺乏生活实践的应用场景等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意见,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如下工作建议: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实现公益活动定期化;定量细化公益活动需求,实现公益活动模块化;多方协同建立服务场地,实现公益活动基地化;定期组织开展参与社区公益服务活动,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等。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公益活动的形式与内容,不断提高公益活动措施适用的多样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深化全过程监督,推进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检察监督深入活动开展全过程,对公益活动开展的计划方案、实施过程、考核奖惩等各方面进行监督,并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其中,提升社区矫正监督透明度和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