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被判返还!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4日A08
日期:09-24
夫妻串通、转移财产……为躲避执行,一名被执行人竟然两次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撤销转账行为后,形式上予以返还,实际上再次转移,导致撤销转账行为的判决落空。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夫妻串通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法院判决张某向蓝天公司支付货款18万元。张某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蓝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为躲避执行,提前向其妻子李某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导致法院仅执行到位3万余元。蓝天公司发现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张某和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蓝天公司的利益,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判决撤销张某向李某转账16万元的行为。张某未上诉,但李某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后,张某在2分钟内将16万元全部取出,卡内余额仅198元。
蓝天公司的债权仍然无法实现,蓝天公司再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向张某转账16万元,但是该转账行为不构成正当返还。鉴于张某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故意和行为,李某在向张某返还财产时,应当提前告知蓝天公司,以使蓝天公司可以尽快向张某主张权利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防止张某再次转移财产。但是李某在向张某返还财产时并未提前告知蓝天公司,蓝天公司无法知晓张某何时收到李某的转账。经查明,李某向张某返还财产时,张某的收款银行卡是新办账户,李某向该账户转账不利于蓝天公司发现并实现债权。张某在收到李某转账后2分钟内将钱款全部取现,蓝天公司根本不具有实现债权的时间,撤销权诉讼的目的仍然落空。此外,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之前配合转移财产的行为,能够认定张某和李某仍然存在串通的故意。因此,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16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每一个人的社会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恪守契约精神,积极守信践诺。作为夫妻,本应互帮互助,张某李某二人却在此案中利用特殊关系的便利,串通转移财产,躲避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等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予以撤销,使流失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增加债权受偿的可能。这项制度既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是矫正失信行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张某在法院首次判决撤销转让行为后,再次与李某串通,虚构李某已经返还财产的假象,试图钻法律漏洞,再次躲避执行,明显有违诚信原则,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此案从撤销权制度的初衷出发,依法规制不诚信行为,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彰显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