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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到期后被另案查封该如何执行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4日A07

日期: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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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申请执行人A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B的部分财产,保全时间为2023年2月8日,后2023年4月19日法院判决A胜诉。2024年1月19日,A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B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但此后A未就之前保全的财产申请继续保全,现该保全的财产因保全时间到期银行自动解封,已被其他案件冻结。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能否执行A申请保全的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A自身原因导致保全到期,未能在执行中冻结到被执行人财产,应由其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处置该保全到期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处置该保全到期财产,虽因A的原因未进行续保,但其已经在保全到期前申请了强制执行,应视为继续申请了续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对于该法条虽未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是否需要继续续保,但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间在保全到期之前,应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时间应该连续计算。既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按执行程序来进行冻结需要申请人提前十五日书面申请续冻,在上述案件中申请人在保全到期前申请了强制执行,应视为提交了继续查封冻结申请。由于银行系统无法自动识别该保全文书与执行文书导致的财产轮候冻结,因此,法院仍然应视作该冻结措施在持续中,可以直接执行该保全到期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