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构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之诉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4日A07
日期:09-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限定为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内容的禁令请求权和具有人格性补偿的赔礼道歉请求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并未纳入争议较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认为,构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之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限制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主体
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消费团体通过受让消费者的债权而代替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能否直接代表公共利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什么单位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的提出主体,至今没有法律和立法依据。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滥用,我国应该明确提起损害型消费团体的资格并设置相应的条件,提高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检察机关的级别。笔者认为,提起损害型消费团体应当为特定的适格消费团体,最好是全国性消费者团体,并且要进行诉讼登记。因为作为全国性消费者团体更有能力和实力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之诉,可以更好地通过替代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小额分散性消费者的利益,有益于涉及众多不特定人群的消费诉讼案件能够一次性得到迅速解决,弥补小额分散性消费者的损失。
二、界定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权赔偿的范围及条件
在理论上,损害赔偿之诉请求一般包括财产损失之诉请求、人身损害之诉请求、精神损失之诉请求。但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防止诉讼被滥用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损害赔偿之诉请求的损害赔偿范围必须予以限制,不能过分扩大损害赔偿责任之诉的赔偿范围。笔者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之诉请求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失。有关团体或机构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消费者与被告存在契约关系;二是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三是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例如:消费者契约上的债务履行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履行消费契约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瑕疵担保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明细损害赔偿之诉的赔偿标准
笔者认为,关于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和数额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两种方法来处理:针对简单可以查明假货等物品数量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案涉数量依法认定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针对复杂难操作的大型案件,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公告,要求在限期内消费者个人的申报确定损失总额或者通过统计、抽样或推定等方法计算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总额,以便确定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进而通过证据认定后确定最终赔偿额。
四、完善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金的分配方案
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合理分配赔偿金不仅可以全面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更广泛的层面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关于公益诉讼胜诉后,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团体或机关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征集受害者,根据他们的受害程度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实现受害者的全面救济,充分维护众多不特定受害者的利益。然后扣除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如果征集不到受害者或征集赔偿后仍有剩余赔偿金,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团体或机关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赔偿金用于其他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