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提前解约,收益仍应分配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4日A07
日期:09-24
【案情】
2021年4月2日,丁某与阳某签订《主播独家经济合作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投资主播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运营某直播账号,双方各占60%、40%收益。2021年5月1日,丁某与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徐某出资100万元购买丁某25%账号股权,并约定在账号产生收益时优先保障徐某收回股权购买本金,并在出现主播生病、意外事故等情况下,丁某需退还徐某本金。丁某与徐某同时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在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时,续约2年。至2021年10月11日,徐某已经优先收回投资,后续丁某拒绝向徐某分配收益,并向阳某发出解除合作通知函,决定与阳某终止《主播独家经济合作协议》。徐某起诉要求丁某向其分配收益660余万元。法院参照前期已经确认的收益分配方案及实际支付金额,结合《补充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及账号收益整体呈增加趋势的实际情况,酌定判决丁某一次性赔偿徐某可得利益损失480万元。
【评析】
关于徐某是否可以要求分配收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与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为合伙约定,协议中关于徐某优先收回本金、退还本金的约定实为保本条款,违反合伙合同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双方实际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保本投资合同关系。该保本投资合同虽非典型合同,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徐某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不承担风险,双方合同中关于投入、收益、决定权限制等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丁某应向徐某按约分配收益。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虽然丁某与徐某签订《补充协议》的中约定徐某有优先收回本金、退还本金的权利,但徐某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不承担风险,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没有依据。本案中认定为双方之间保本投资合同关系恰当。丁某与徐某的约定合法有效,在账号已产生收益的情况下,应当依约向徐某分配收益。在账号存在高额收益且前景向好的情况下,丁某未按《补充协议》约定与徐某沟通确定即决定与阳某终止《主播独家经济合作协议》,放弃主张可观的预期收益,明显违背常理,不排除丁某与阳某恶意串通、损害徐某利益的可能。
目前,网络直播已逐渐成为主流商业模式,相关从业人员初期为降低商业风险拉拢他人参与投资,在产生高额收益的情况下不愿分配利益,即违背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亦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本案对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守法守约,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