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借贷,非法债务不受保护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0日A08
日期:09-20
本报通讯员 朱静云
明明被告已承认借款和未及时还款的事实,为何还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金秋十月,本是收获的季节,却成为王某和徐某二人命运转折的开端。王某与徐某在一个灯火通明的赌场里偶然相遇。那天夜晚,徐某似乎有着超乎常人的手气,不仅自己连赢几局,还帮助初来乍到的王某赢了几千元。两人一见如故,缘分让他们在灯红酒绿中找到了彼此。
随后的日子里,王某成了徐某的专职司机,每天接送他往返于赌场之间,风雨无阻。在这个过程中,王某不仅提供交通工具,还为徐某垫付赌资或是让徐某代为下注。作为回报,徐某包揽了王某每次的食宿费和出行费。
然而,好景不长,王某很快发现自己在赌桌上并不那么幸运,输掉了几千块后,他明智地选择了退出。但王某认为徐某手气尚可,于是他转而开始为徐某筹集资金。王某明知这些钱是用来赌博的,但还是通过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卡、花呗等途径为徐某筹集了9.5万元现金。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却未留下任何书面证据。
时间流转,徐某的运气似乎彻底耗尽了,接连不断的失败让他背负了数十万元的巨额债务。面对王某一次次的催促,徐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这让王某陷入了深深的焦虑之中。终于,在外界压力的驱动下,王某将徐某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案中,王某在赌场向正在赌博的徐某提供借款,客观上为徐某参与赌博创造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因此,涉案款项应被认定为赌资。由于赌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王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所形成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泰兴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