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斜停推车挡路,顾客与经营者共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0日A08
日期:09-20
本报通讯员 吴婷
中秋国庆佳节期间,无论是大型商场还是生活超市的生意都红红火火,各类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注重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消费者也应当在消费过程中提高警惕,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顾客在超市购物时受伤,导致超市经营者承担了赔偿责任,自身也分担了部分损失。
被告超市员工在货架上货时,将运输货物用的小推车斜停在货架之间的通道上。76岁张老太(化名)购物结束后欲从该通道外出时,踩踏上该小推车,推车不稳突然滑行,致使其摔倒在地受伤。后张老太经医院诊断多处骨折。由于住院19天并经伤情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老太将超市诉至法院,主张超市经营者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从当事人提供的事发时现场视频录像看,超市员工在卸货时将运货的平板车斜横停放于顾客通道而非紧靠通道一侧,影响了顾客的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在通道被平板车阻挡无法通行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张老太主动踩踏平板车试图越过而摔伤,显然对其行为风险存在疏忽,因此产生的损害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老太因该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超市向张老太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7万余元。
法官点评:经营者设置经营场所、设施和环境是为了经营获取利益的,应当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责任。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业主,应当从安全、设施、环境多方面考量,在群众进行消费、娱乐活动时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针对老人、儿童、孕妇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需要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为消费者提供必要安全保障。同时,消费者本身也要注意规避风险,如在本案中,张老太年龄较大腿脚不便,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其不顾自身情况踩踏推车造成伤情,应与经营者共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