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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帽茅台”是茅台酒厂生产的?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0日A08

日期: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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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戚小乐 张澜

想品味茅台或是用来宴请宾客,又觉得价格太高怎么办?市面上出现了一种“专供”这类消费者的“撕帽茅台”,也就是去除了红色防伪胶帽的茅台白酒。商家满口保证货真价实,每瓶价格却便宜了几百元,有消费者就动了心。近日,笔者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二审,商家因隐瞒案涉白酒的真实信息,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构成欺诈,判决商家返还购酒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从2022年下半年以来,消费者沈某在某烟酒店老板许某处,多次购买共计28瓶“撕帽茅台”,付款5.6万余元。沈某将这些茅台用于招待客人。某次宴请时,沈某发现这酒“不太对头”“好像有点问题”,遂要求许某提供这些酒的相关信息资料等,许某一直未能提供。

沈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调查,许某的“上家”黄某承认,这些茅台白酒的货源并非正规渠道。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证明,案涉“撕帽茅台”与该公司生产出品的产品包装不符,不是该公司包装出品。沈某认为许某负有进货查验义务,对此情况应该是知晓的。沈某于是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许某返还购酒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一审宣判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规定,食品经营者负有进货查验义务。而许某在采购案涉茅台白酒时,既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销货清单等相关凭证,故其作为经营者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否则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许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和诉讼中,均承认案涉白酒从黄某处购买,却无充分证据表明案涉白酒的合法进货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必须“明知”的情形。许某既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又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主观上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予以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案中,许某在沈某购买时,介绍白酒系从直营店进货的真酒。直至双方发生争议后,才告知沈某是从黄某处进货。故许某不但隐瞒了案涉白酒的真实信息,且作虚假宣传,对沈某造成了误导,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依法选择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合在案证据,二审法院支持了沈某返还购酒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

法官点评:承办法官表示,所谓“撕帽茅台”是商家制造出来的概念,宣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提高开瓶率,防止黄牛囤酒,出台了回收胶帽政策,如果商家卖酒时,把胶帽撕掉并拍照登记,酒厂会给一定奖励,且被撕掉胶帽的茅台酒没有了收藏价值,价格才会更便宜。有的商家还会强调“如果不懂茅台酒,不了解这种销售模式,千万不要购买”,让消费者信以为真。

事实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从未要求经销商开展过类似活动,因为撕掉防伪胶帽就等于失去“身份证”,会让消费者无法鉴别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