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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民事欺诈 还是刑事诈骗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20日A07

日期: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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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王轶 蔡童

【案情】2023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其有衣服“由高僧加持能量”“在大雄宝殿长时间接受香火”,并虚构购买上述衣服可以起到治疗疾病、辟邪转运、消灾免难等功效,使6名受害人以远高于实际市场价格(共计花费10300元)购买基础款的T恤等。

【评析】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通过虚构衣服经佛法能量加持,从而高价卖衣服,构成民事欺诈,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欺骗内容看,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虚构的是交易辅助事实,对受骗方作出判断不构成决定性的影响;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虚构的是促成受害人作出决定的关键性事实。本案中,六名受害人对衣服本身的材质、款式、颜色等属性和特征并不在意,其希望得到的均是被告人王某宣称的衣服因供奉、加持而承载的辟邪转运、治疗疾病、消灾免难等功效。也就是说,被告人王某所宣称的衣服因供奉、加持而承载的功效系促使受害人作出购买决定的关键事实,而案涉衣服不可能具有上述功效。可见,王某虚构的并不是衣服某个或某几个属性这样的局部事实,而是关乎交易目的的关键事实。

其次,从交易背景和过程看,王某与六名受害人并非在市场交易环境里买卖衣服,受害人原本并没有购买衣服的意愿。6名受害人系自身或家人遇到困难,期望早日渡过难关。王某利用受害人的上述心理特征,将自己包装成救世主,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和好感后,暗示受害人将遇到更大的困境,从而让受害人陷入一定恐慌,并在此时谎称其有经佛法能量加持的衣服,能帮助受害人渡过难关。受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购买了根本不需要的衣服。

最后,从交易目的看,民事欺诈中对方实现了交易目的,但是存在瑕疵;而诈骗犯罪中受害人的交易目的没有实现。本案中,受害人的交易目的是获得能量,从而起到祛病消灾、辟邪转运、强身健体等功效。实际上,交易目的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并非民事欺诈中的瑕疵实现交易目的。

综上,王某的欺骗行为在交易中起到了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受害人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故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