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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为他人虚假推广如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19日A07

日期: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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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1至2023年2月期间,季某通过将客户编辑好的宣传文案发布在其控制的20个具有较多粉丝的微博账号上,并组织他人通过批量操控软件制造虚假的转发、点赞、评论,争取话题主持人,进而获得曝光度,收取报酬。

【评析】

本案对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存在如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季某帮客户的宣传文案进行虚假转发、点赞、评论,系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信息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发布指将观点、意见等通过报纸、网络等载体公之于众的过程。本案中的转发、点赞、评论本质是一种观点、意见,属于信息的一种;在微博上进行转发、点赞、评论,所有微博用户均可能看到,属于发布信息行为;本案的转发、点赞、评论是使用批量操控软件制造的,系虚假信息。故季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季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客户的文案是为了宣传影视剧、品牌、娱乐明星等,具有商业属性。客户追求的是获得更多的曝光度,更多的商业利益。季某为达到客户目的,对文案进行虚假转发、点赞、评论,使得本不应该获得相应曝光度的内容得到了较大曝光,侵犯了依法依规宣传者的利益。季某从事涉案行为时间长,获利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为季某收取客户的全部报酬。新浪微博官方要求,申请话题主持人,必须有200以上转发量。当前微博账号的粉丝绝大部分是僵尸粉,其他粉丝也基本只浏览不互动,想要争取话题主持人就必须在较短时间内制造200以上的虚假转发量。同一话题之下有众多微博用户发布相关内容,只有话题主持人发布的内容才会被置顶,得到更大曝光度。当客户与季某达成合作的时候,季某的微博账号影响力是既定的,且宣传文案都是客户自己做好的,其帮助客户做的就是将相关文案发布到自己的微博账号上,并制造虚假转发、点赞、评论。故客户付给季某的所有报酬都应该算作非法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