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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被延长”的三天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12日A06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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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别说是三天,就算是三小时,我都要真心感谢检察官,让我能早日出去见到女儿!”经镇江丹阳市检察院、苏州吴中区检察院共同努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张某“被延长”三天的错误期限终于被纠正,8月20日,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前往戒毒所回访时,张某激动地说道。

2022年,张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此期间,张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刑满释放后,由于公安机关与看守所衔接沟通不畅,造成张某“脱管”,未被及时送往戒毒场所执行剩余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约2个月后,公安机关将张某重新抓获,并投送至江苏省太湖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被抓到戒毒所后,有一天,我计算发现公安给我核定的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可能超了几天。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我就给检察官写了信。”今年6月,张某向吴中区检察院驻太湖戒毒所检察官办公室写信,申请检察监督。

“虽然只有三天,但这涉及戒毒人员重大人身权益,也是我们检察为民的职责所在。”收到来信后,驻所检察官第一时间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听取张某诉求。经审查发现,期限确有错误。

为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吴中区检察院和投送机关所在地的丹阳市检察院取得联系。丹阳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由于公安机关与看守所衔接不畅,张某在刑满释放后未被及时送往戒毒场所执行剩余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存在68日的脱管时间,应在原戒毒截止期限的基础上相应顺延。但公安机关却顺延了71日,超期3日。后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原因是刑满释放当日、继续执行强戒起始日及终止日未予扣除,导致日期计算错误。

丹阳市检察院审查后,于7月9日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纠正错误的期限。8月15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文书送达江苏省太湖戒毒所,戒毒所根据文书对执行期限进行了变更。

“三天对我来说很长,我出去后一定好好表现,为女儿弥补错过的父爱,感谢检察官!”8月20日,丹阳、吴中两地检察机关至太湖戒毒所回访时,收到张某亲手书写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