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如何处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12日A04
日期:09-1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若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基本案情】
A公司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019年12月,取得某酒店式公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过程中,A公司将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项合计2000余万元,分批次转入其关联公司,并未转入该项目监管账户。2023年11月,承购人发现其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及时办理备案手续,遂向主管部门投诉。经初步查验该项目预售资金使用、商品房预售备案、开发进度等情况,发现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余额小于监管额度,不满足预售资金监管要求。根据承购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A公司委托代收说明、商品房预售明细表,执法人员逐项调取相关证据,并对A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A公司承认,其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将收取的预售款项用于其他项目支出。该市房产局依法对A公司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商品房预售资金被看作是保交楼的重要保障,备受购房者关注。随着房地产市场深度调整,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于是铤而走险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本案中,A公司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要求,而且损害了商品房承购人的潜在合法权益。为维护商品房承购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保交楼的正当目的,有必要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