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29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本案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10日A07

日期:09-10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A公司长期委托B公司定作医疗器械,截至2020年12月31日,A公司欠B公司货款389万余元。此后,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但A公司均未予理会。A公司是陈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陈某系美利坚合众国国籍。2021年5月2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本案中,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某是否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本案应优先适用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隔离的,如无相反证据,应推定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第二种,本案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原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规定,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关于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作出规定,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二,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法四十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法于2020年1月1日废止。因此,2020年1月1日之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均应适用公司法。本案争议的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债务承担问题,也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三,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由此可知,外汇管理法律只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进行管理,并没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在中国境内的分配、使用。因此,上述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等汇出进行管理,但不足以推定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自己的财产。本案中,陈某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财产独立于陈某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