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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闪兔”美甲被仿 美甲店侵权赔钱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6日A08

日期: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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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家从事美甲设计及销售的创意公司,为迎接癸卯兔年,于2022年12月5日创作完成“闪闪兔”(化名)美甲作品,并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2023年3月31日,该创意公司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闪闪兔”美甲产品设计巧妙,销量极佳,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具有一定产品价值。创意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美甲店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美甲产品,与“闪闪兔”美甲在外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美甲店未经创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闪闪兔”美甲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纠纷,遂将某美甲店诉至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理念过程及设计底稿,在无相反证据下可以认定,案涉美甲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公司,其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闪闪兔”美甲作品具有独特的造型设计及寓意,具备独创性,属于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销售的美甲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外观整体造型表达基本一致,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过错程度等因素,调解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构成“作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智力成果。而原告独创的“美甲作品”就属于其智力成果。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出现新业态创新成果纠纷,该案件的纠纷不是传统定义的“美术”“摄影”“音乐”,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商品样式、商品上附着的图案等应当认真审查,切忌“拿来主义”,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作为销售者,在商品热卖时,切忌盲目跟风进货售卖,一定要审查进货来源是否有相关授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