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置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6日A07
日期:09-06
近年来,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操作已经十分常见,一些父母出于投资或为保障子女日后生活购置房产,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但也出现不少父母为逃避债务,利用未成年子女独立主体身份的特点,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规避经营风险,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父母举债后,执行法官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能否认定该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能否进行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可执行性。父母有债务,但并非所有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均可执行,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评判,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的支付、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确认父母的行为能否构成赠与,否则认定为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有效证明,一般来说应当推定登记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此时依旧认定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排除执行,将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分析房产的权属更为严谨。具体的判定标准,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角度去综合认定。
一、购房款的资金来源
因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没有购买房产的能力,则应重点审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性质,如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家庭共有财产,父母使用其名下财产购买房产,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本质上属于家庭财产形式的转化,未改变共有财产的本质,如被执行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能形成赠与关系,一般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也不排除部分未成年子女享有个人财产,未成年子女享有个人财产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1、通过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等方式取得;2、通过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上述财产都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利用上述财产购买的房产均应归其所有,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均不得纳入执行财产的范围。
二、购房时间与产权登记时间
如购房及产权登记时间在债务发生之后,父母购买房产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因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为父母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构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该房产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反之,如购房及产权登记时间发生在债务发生之前,在未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则一般认定为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三、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般来说,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都是用于子女居住。如购买房产后,实际占有或使用的主体为父母,甚至被父母用于出租、对外经营或用于抵押担保,应认定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父母,并非未成年子女,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