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法院主动作为让“加盟商”们重展笑颜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6日A02
日期:09-06
本报通讯员 王玲 林小烨 秦伟
2019年6月,王某与食某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由食某某公司授权王某的经营门店使用“鱼某某”商标,产品、配送等均由食某某公司提供,合作期限为5年。然而,王某经营仅3个月左右,食某某公司突然从原住所地搬离且下落不明,不再为王某的门店提供任何产品配送。
与王某一样遭遇的,还有另外5家加盟商。大家一起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协议,并由食某某公司退还合作费用、设备采购费用等并赔偿其他损失。法院支持了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穷尽执行措施,都未能查找到食某某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执行法官告知王某等可以申请对食某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王某等经过商议,向法院提出了对食某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走访食某某公司注册地的村委会、派出所等了解情况后,法院迅速对食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案进行立案,并经随机摇号选任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食某某公司管理人。因食某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食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案成了一个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件。
履职期间,管理人发现食某某公司共有两位自然人股东,根据查询的银行流水等反映,两位股东存在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可能性较大,于是,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对两位股东提起了追收未缴出资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判决生效后,两位股东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管理人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破产法官、执行法官以及管理人的共同推动下,全体债权人与食某某公司的股东就一揽子解决争议达成一致:由食某某公司股东支付80余万元并承担全部的案件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该金额在扣除破产费用等后,食某某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全额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