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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法官办结一案执结三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6日A01

日期: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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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李雨泽 耿亚中

员工因劳动纠纷起诉到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即将拿到补偿款时,他却提出诸多理由避免用自己账户收款。事情究竟有何猫腻?承办法官又是如何实现办结一案,让三个案件同时画上圆满句号的?

“打工人”的行为有些反常

石某与某商贸公司因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民四庭庭长孙权发现石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报酬均是发放至其配偶陈某的银行账户,这给本案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带来了难度。

经过法官辨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某商贸公司同意支付石某4万元补偿款。为实现“调解”即“解决”,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再生变故,孙权让他们写下具体付款日期及收款账号,但石某以没有银行卡、因身份证丢失无法到银行开户等理由拒绝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标的款,而是要求对方将款项付至其配偶陈某银行账户或者以现金支付。

在审判阶段就因工资支付途径问题吃过亏,现在还不吸取教训?石某的操作,引起了孙权的警觉。

两起执行案件被“唤醒”

虽然补偿款支付方式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解决,但多年审判经验告诉孙权,石某之所以有这一系列反常行为,其很有可能是失信被执行人。

回到办公室后,孙权立即检索关联案件并与一审法院、泗阳法院执行局联系,经核实得知:石某在泗阳法院有两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完毕。

2020年,石某与泗阳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裁决:石某应偿还泗阳某银行本金3562.6元。2021年,石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石某应支付刘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石某未履行义务,上述两起案件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泗阳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穷尽所有措施未能查控到石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结执行”。

这个结果完全印证了孙权的怀疑,短暂思考后,他当即通知某商贸公司不得以现金支付,同时要求石某必须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收款,并告知石某以及代理律师,如果存在恶意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将会被追究“拒执罪”。

审结一案“执结”三案

石某把新办的银行卡号提交至宿迁中院用于领取款项,某商贸公司如期履行义务将补偿款打到石某账户。孙权第一时间将该信息提供给泗阳法院。

泗阳法院根据信息迅速至银行冻结被执行人石某的相关银行账户,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履行义务。石某迫于压力,主动结清案款、缴纳执行费,两案执结。鉴于被执行人石某采取故意隐瞒收入等行为规避执行,泗阳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至此,石某“只想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妄图逃避法律确定的义务”的美梦破灭,三起纠纷画上完整句号。法官的多想一点、多走一步,成了“神来之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