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公示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5日A02
日期:09-05
韩传国(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60225××××):
因你从事塑料粒子加工项目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作出了通03环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公告送达,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公告期满后,你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目前你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相应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的住址邮寄了《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通03环罚催〔2024〕14号),该邮件于2024年8月31日被退回。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通03环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支付凭证等书面函告我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次日起10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