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惊吓致摔伤,“无接触式”伤害谁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5日A02
日期:09-05
本报讯(通讯员 殷洁 记者 翟敏)没有被狗抓咬,但受到惊吓从而导致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兴化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日,原告袁某在小区散步,不料被告顾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向袁某迎面冲来,袁某惊慌避让,致摔倒受伤。后经鉴定,袁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袁某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顾某饲养的犬只未对袁某实施如撕咬、扑倒等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影响自身安全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故袁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案涉犬只突然出现并向其快速靠近时,其无法判断犬只是否具有攻击性,基于犬只自身存在的危险性,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受伤。因此,袁某所受伤害与作出行为的动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顾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顾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