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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3日A07

日期: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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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谭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总监。同年5月至8月间,谭某利用负责宣传、推销公司商品、有权领取公司物品以拍摄视频、宣传引流的职务便利,将从公司领取的价值500余万元的10余块高档手表质押和典当给多家典当公司或个人,得款300余万元,所得款项主要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2021年8月,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典当给两家典当公司的8块名表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法院以谭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案现已生效。

【评析】

笔者认为,典当公司在本案中构成善意取得。关于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认定,笔者从以下几点分析:

1.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时处于善意的第三人依法即时取得财物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制度。有争议观点认为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系非基于真实权利人自主意思而脱离占有,属于脱手物,举轻以明重,遗失物尚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则盗抢物等赃物自更不能适用。但民法系私法,“法无禁止即可为”,民法典并未明确禁止盗抢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谭某是基于对财物管理、控制的便利而取得财物,属于委托物而非脱手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且本案其他涉案手表已经被典当后又再次流转,采取“一追到底”的追缴原则已不具有现实性,扣押在案的手表由典当公司支付了相应对价,若直接发还则对典当公司显失公平,故认为在本案中应考虑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认定善意取得应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应依据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标准”而非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是否善意取得主要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数量及付款方式,并参考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两家典当公司从谭某手中一次收当了多块手表,后通过公司账户支付了六至九成不等的市场价格,从其收当的次数、价格及付款方式来看,不具有重大过失,故认为典当公司在本案中构成善意取得。

3.被害人认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可另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考虑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应给予其一定的救济途径。利害关系人可向司法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就查扣冻的财物处理发表意见;也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书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或直接提起典当纠纷等民事诉讼,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