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废”机制完善路径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3日A07
日期:09-03
“预查废”机制针对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大、主体集中性强的特点,对其中标的相对较小和事实清楚简单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以法院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将其作为核销债权依据的方式予以化解。该机制有助于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金融机构提升不良资产核销效率。本文对该机制的功能地位和启动加以规范,从而实现金融案件诉执源治理的目标。
一、明确“预查废”机制的功能定位
明确“预查废”机制的诉执源治理的功能。在“预查废”机制运行过程中,应当直面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运用执行查控系统开展金融纠纷诉前保全工作,对债务人日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账号进行小额金额保全,促使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达成调解,有效解决金融机构自主委托清收回应少、成效低的问题,同时过滤相当数量的纠纷进入正式司法程序,实现共赢。
明确“预查废”机制依托协同治理的定位。在运行过程中更应当把握好金融司法的职能定位,严格约束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范围,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形成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金融案件诉执源治理格局。
二、规范“预查废”机制的运行程序
打造金融纠纷一体化处理平台。在适用“预查废”机制前打造金融纠纷调解一体化平台,日常工作由立案诉讼部门和执行部门共同负责的执源治理中心,内部由立审执各部门通力合作,外部与金融消费调解组织统筹协作,将调解及督促履行工作贯穿于诉前、诉中和执前全流程,确保《预查废证明》的出具符合实质性要求。也可以确保法院在出具《预查废证明》前,形成调解督促、保全查控和关联检索相衔接的流程。根据案件调处及当事人财产查控、关联案件检索情况进行相应的操作。
明确“预查废”机制启动程序。根据金融纠纷的类型,采取灵活的方式出具《预查废证明》。可以区分为依职权启动,依申请人同意启动和依申请人申请启动。对于银行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较小、保证人少于两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保全查控确定无财产线索或关联执行案件已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直接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对于银行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较小、保证人少于两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保全查控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但关联执行案件已认定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或因其他执行不能情形终本的,可以征求金融机构意见后出具。对于其他金融案件,可以依金融机构申请出具。
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明确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可以作为诉讼时效及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依据,金融机构定期向法院申请一次集中督促履行,法院依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督促履行债务通知书。法院在出具《预查废证明》后,发现债务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金融机构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或立案进入保全、审理和执行程序。
此外,法院还可以在精准送达、卷宗管理、督促履行和终本结案方面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消除金融机构对适用“预查废”机制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