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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背靠背”条款的适用限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9月03日A07

日期: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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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买方(付款方)与卖方(收款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收款方支付货款。“背靠背”条款,作为一种降低资金风险的手段,在连环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其核心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也就是第三方履行在先。本质就是付款方转移支付风险、减轻资金压力,从而使合同双方共担风险。

实践中存在部分付款方滥用“背靠背”条款、拖延付款的情形,导致“三角债”长期存在和蔓延。因此司法裁判会对“背靠背”条款的实际使用加以规制,不会允许付款方对第三方的收款风险不受限制地转移给收款方,避免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

第一,付款方因自身过错导致第三方拒绝支付价款。如果付款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导致第三方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价款的,此时付款方失去了与第三方共担风险的正当性基础,付款方援引“背靠背”条款与任何人不得因自己过错获益的精神相悖,付款方不再适宜运用“背靠背”条款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第二,付款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根据“背靠背”条款,付款方负有向第三方积极主张权利的义务,付款方在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时,需要对其与第三方的结算情况及第三方支付款项时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已经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向第三方主张到期债权,否则可以认定付款方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三,第三方履行不能。“背靠背”条款的商业本质在于风险共担,但此处的风险共担指的应当是支付款项的限期利益的风险共担。因此当第三方出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甚至破产等极端情况时,且付款方已经通过诉讼、仲裁乃至执行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第三方向付款方支付价款可能始终无法实现,此时付款方继续援引“背靠背”条款作为抗辩,显然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

很多情况下,“背靠背”条款的缔约双方市场地位并不平等,往往付款方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对作为收款方的供应商中小企业具有较大的选择权。因此,合同签订过程中,付款方对“背靠背”条款应当设置具体明确,履行告知义务,收款方应当理解清楚第三方付款的条件和时间节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当恪守诚信,积极履行义务,尽量避免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