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太仓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振新
住所:太仓市浮桥镇龙江路2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NE9948
我局检查发现太仓中南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建设320516407907地块住宅用房项目交付后,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我局质安站将相关线索移交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核实线索后,于2024年3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案涉项目为建设320516407907地块住宅用房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小区名称为漫悦兰庭,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小区1#、7#、11#、12#、13#、15#、地库及人防于2019年9月27日由当事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的规定,该项目1-602、7-1602业主所反映的房屋渗水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当事人一直未予处理。2023年11月20日,我局质安站向当事人发出《关于漫悦兰庭业主投诉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敦促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并于2023年12月8日前将保修情况书面报质安站。截止2024年2月6日,当事人仍未整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我局质安站于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开具的《关于漫悦兰庭业主投诉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证明截至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房修部门尚未处理完成投诉共计36件。主要反映外墙渗水、卫生间漏水、飘窗漏水等问题。
证据二:邮件交寄单(单号:1120399171678)照片及查询的快递信息。证明我局质安站2023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开具的《关于漫悦兰庭业主投诉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签收。
证据三:质安站移交的《漫悦兰庭信访投诉未处理件(2023.11.20)》、《漫悦兰庭2023年8月至今信访投诉未移交积案汇总》及《漫悦兰庭信访质量问题复查》。证明该小区1-602、7-1602等业主投诉反映家中存在墙面、卫生间渗水问题未解决。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至业主家中拍摄的照片。证明截止2024年3月11日,该小区7-1602、1-602业主家中渗水问题仍未维修。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至该小区物业拍摄的照片。证明该小区1-602业主于2022年9月8日至小区物业进行报修卫生间渗水问题、7-1602业主于2022年6月20日至小区物业进行报修卫生间、次卧窗户旁渗水问题,上述问题均在质量保修期内。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物业经理张博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张博承认自2022年10月以来业主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未维修的情况属实,其中1-602、7-1602室房屋漏水问题至今未修好。
证据七:该项目竣工备案信息。证明该项目1#、7#号楼于2019年9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1-602及7-1602业主所反映的渗水问题仍在保修期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局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苏苏太住建罚告〔2024〕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方式:到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