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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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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扬尘管控不到位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29日A04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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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城市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某区建设局接到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发布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期红黑榜名单的通知》,通知通报了某翻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裸土覆盖不到位、场内道路积尘积泥严重、现场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不到位问题。当日,执法人员赴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确认通报问题属实,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改正。考虑当事人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且已按要求及时改正,该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决定对施工企业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案例评析】

大气污染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而施工扬尘管控不到位是导致城市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污染水平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此类案件在施工现场发生频率较高,主要原因是相关单位不够重视,对当前大气污染的形势和危害认识不足。各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事前普法预防、事中监管发现、事后惩戒教育等多项措施,推动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增强扬尘管控意识,真正将扬尘管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源头减少扬尘污染,确保扬尘防治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