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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支付宝钱款 获刑三年三个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27日A08

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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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电子支付技术的普及,“支付宝”已经成为人们常用的便捷支付方式。然而支付宝账户若管理、使用不善,极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产损害。近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唐某利用支付宝转账盗窃他人钱款的案件。

唐某与汤某系同村好友,汤某曾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交由唐某代为购物,唐某由此掌握了汤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信息。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间,唐某趁汤某熟睡之际,先后34次利用汤某手机及支付宝账户、密码,将汤某支付宝账户共计59700元转入自己或者他人支付宝账户用于其消费、娱乐。

法院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