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27日A08
日期:08-27
劳动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或受伤,通常都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如果其病情严重、治愈无望,家属选择放弃治疗的话,是否还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呢?
老王在一家金属公司从事金属制品抛光工作。2020年5月,他在工作时突发头晕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其为脑出血。当天,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后进行了手术抢救。然而,老王在术后依然深度昏迷,预后极差。在充分了解老王病情并由医院告知已尽全力救治但回天乏术之后,其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当晚,老王在被送往老家途中去世。
后来,老王儿子小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老王视同工伤。某金属公司不服,认为老王家属放弃治疗,导致老王在脱离医疗机构的状态下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视同工伤属于扩大法律适用条件,遂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王去世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老王作为某金属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突发头晕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晚被送往老家途中去世,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且不存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例外情形。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受理、调查、送达等程序,对老王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由于“视同工伤”条款并未限定职工发生死亡后果时必须处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之中,本案中老王突发头晕后立即送医并经急诊手术治疗,但因手术预后极差,家属在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充分告知救治无望后,选择自动出院、将其送回老家,实属无奈之举,因此老王属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被告并未扩大“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条件。
综上,经对被诉行政行为全面审查,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金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鉴于“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为避免对该条款进行任意扩大解释,导致家属丧失对劳动者积极抢救的主观能动性,法院会对此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认定为工伤。
该案中,结合法院严格审查的结果,可以相信老王的家属是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于减少病人痛苦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逝者已矣,生者仍需继续生活。本案裁判既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亦彰显了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