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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拒执行为能否一体处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27日A07

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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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某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5名自然人分别借款,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因逾期不还款,被5人陆续起诉至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5个判决,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5个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既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也不进行财产申报。

【评析】法院鉴于其在5个案件中的拒执行为拟作出罚款决定,但在处理方式和罚款金额上出现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同类案件中,均是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且不申报财产,相关行为具有同类一致性,可以视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对这一整体行为作出的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即合法。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在一个裁定书中进行处理,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合并审理,但是应当分别载明对各个案件中的拒执行为所处的罚款金额,且该金额均应处于法律规定的区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法律规定的处罚是以个案行为为对象的,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视作一个行为进行处理,否则应当按照行为个数进行处罚。涉案5个民事判决并非同一案件,且判决和执行时间也不相同,仅因被执行人相同,就以同类行为合并一个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拒执行为除了损害国家审判的权威性,更是构成对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的直接侵害。涉案5个民事案件的权利人不相同,被执行人的行为系对5个不同的权利人造成的侵害,将5个拒执行为合并为一个行为进行处罚,缺乏事实基础。

最后,如果允许将5个不同案件中的拒执行为视作一个行为进行处理,将产生实质不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如果对5个案件中的拒执行为分别处理,则对每个拒执行为的罚款均应当符合法定区间,即不少于5万元,5个案件就是不少于25万元;如果允许将5个案件中的同类拒执行为视作一个行为进行处罚,则意味着罚款不少于5万元即符合法律规定。如此处理,结果差异巨大,势必将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权威,同时可能会导致执行中的混乱甚至出现权力寻租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