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拟饵复钩捕鱼构成非法捕捞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9日A08
日期:08-09
本报讯(通讯员 扬经萱) 为了“高产”偷偷使用禁用渔具,这样的“渔夫”因贪小利而被判刑。
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刘某借着夜幕的掩护,偷偷潜入一片被国家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水域。不同于寻常的钓具,刘某手中握着的是拟饵复钩,这是一种在法律明令禁止之列却能大幅提高捕鱼效率的钓具。使用这个利器,他在禁渔期内捕捞了翘嘴鲌、鲈鱼等鱼类超过150千克。而另一位渔夫蔡某,虽不及刘某那般“大丰收”,但也在同一片水域,使用相同的禁用钓具,捕捞了100千克以上的翘嘴鲌,非法获利。陈某在明知这些鱼是非法捕捞而来情况下,依然收购至少280千克的非法水产品,成为这条非法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蔡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