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9日A07
日期:08-09
丁明芬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在审理阶段存在一些困境,例如,被告人、被害人等无法有效行使参与权,法院裁判程序附属化,法院裁判结果模糊化。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庭审程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调查查控在案财物的权属及性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庭审程序:第一,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应将已查封财物的品种、数量、位置等情况列出清单,并移送审判机关,必要时可以在起诉书中列明。第二,在涉案财物处置可能涉及第三人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第三人。第三,审判机关应当保证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均有机会参与诉讼,并有提出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及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的机会。第四,在庭审程序中,审判机关应当组织控辩双方就涉案财物的种类、性质、范围,是否涉及善意第三者的合法财产等进行质证、辩论。
二、充分保护被告人、被害人、第三人的利益
第一,对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没收、追缴和返还等关乎当事人民事权益的问题。法院通常只是在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余,对刑事案件中所牵涉到的民事权益问题,进行附带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据此作出概括性的判决。此种情形下,被告人、被害人、第三人几乎丧失了行使民事诉权的机会。笔者认为,为了加强被告人、被害人、第三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应当建立便捷的通道,让他们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及时地参与到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中来。
第二,准确认定涉案财物的权益归属。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主张权益,并申请参加诉讼,此时,在涉案财物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可能衍生出权益归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并非站在公诉方的立场主张涉案财物具有违法性应予没收,也非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主张涉案财物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对涉案财物的部分或全部主张相应的民事权益。
第三,保护被告人、被害人、第三人的上诉或抗诉权。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案外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三、完善刑事涉案财物的举证质证责任
笔者认为,在刑事涉案财物庭审的举证质证阶段,需要对被告人、被害人及第三人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由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对于涉案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财产的,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属于被害人所有的,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享有权利的,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被告人、被害人及第三人对法庭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只要被告人、被害人及第三人的证明具备高度盖然性,法院即应当支持,因为检察机关证明涉案财物属于违禁品、犯罪工具、违法所得,是要对涉案财物采取刑事处置;而被告人、被害人与第三人,只是为了恢复其原来的民事权属状态,两者在本质上有根本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