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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和完善终本案件管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9日A07

日期: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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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沈燕敏

“终本”指的是在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实务中,由于人案矛盾的突出,首执案件终本率居高不下,终本库体量日渐庞大,也暴露出了终本案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剖析其中症结,规范和完善终本案件的管理工作,从而更好地发挥终结本次执行的重要作用。

一、终本案件管理的问题

终本案件结案时存在实体和程序不规范问题。终本案件是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现象的集中领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终本”结案管理不严格。从评查情况看,不合格原因除了结案理由不合规等实体问题,也有结案程序不规范的程序原因,包括:带财无正当理由终本、未约谈申请执行人即终本等。可见,实践中存在未能达到终本结案所规定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的情形,使得恢复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偏离了原来科学规范的轨道体系。

财产发现机制尚有缺口。“总对总”查控系统的协查银行数量有限,未与部分地方性银行形成联动,如被执行人是港籍、外籍或在港开户,无法对财产进行查控,对于公积金、社保等亦未实现完全掌握。其次,案件“终本”结案后无法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财产查询,只能依赖“点对点”查控系统及终本库定期查询,但前者的协查单位仅30个,无法线上冻结;后者为定期查询,容易给被执行人留下转移财产的空档期。

缺少终本案件集中管理制度。终本案件分散在各执行法官手中,在占用有限执行资源的同时,也增加法官办案压力,时间越久,手中的终本案件越多,犹如雨天背稻草,越背越重。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和法官沟通不顺畅等问题,引发信访,既而陷入因信访而恢复执行的循环。

二、终本案件管理的对策思考

源头管控,严格把握终本制度的适用。对于终本案件,确保各个流程节点符合程序要求,同时案件应做到该处置的财产处置完毕,不留真空区。另外,细化带财终本的情形,明确对轮候查封、瑕疵财产、申请人明确不要求处置的情形操作指引。

加强财产发现、终本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加“总对总”“点对点”系统的社保、公积金、地方性银行等财产查询及线上冻结功能。建立财产保全、查控到期提醒功能,降低人工登记的工作量及脱保风险。

建立终本案件集中管理机制。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终本案件是必然趋势。按照省法院“854”模式3.0要求,应在指挥中心设立终本案件管理组,负责终本案件的动态、集中管理,原实施团队不再负责已终本案件的办理。但囿于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的配置,终本案件数量多、矛盾大、财产处置复杂,可能会影响办案质效,因此,应结合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合理统筹安排,在确定集中管理原则为前提的同时,通过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分案调节,动态调整各团队的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