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9日A06
日期:08-09
本报讯(通讯员 李金宝)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司惩决定书》,对两起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当事人分别处以3000元、1万元罚款,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法院查实,被告吴某某实际还款9600元,但原告张某某隐瞒被告的实际还款金额,陈述被告吴某某的实际还款金额为1000元。
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被告的实际还款金额,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沭阳法院依法作出(2024)苏1322司惩6号决定书,对张某某罚款3000元。
无独有偶,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某某向该院提交的四份证明书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2月份,四份证明书内容表明相关款项已由原告韩某某领取。后经法院查实,被告方某某提交的四份证明书的实际出具日期均为2023年底至2024年春节前,证明内容均系方某某后期伪造。
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且伪造证据,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沭阳法院依法作出(2024)苏1322司惩7号决定书,对方某某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