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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充新 无良卖家“血亏”百万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9日A03

日期: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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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法治时空·专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满心欢喜买“新车”,不料车已行驶2000多公里,这样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近日,泰兴市法院黄桥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经销商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事情还要追溯至3年前,当时林某想给自己换一辆新车,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一位车辆经销商。经过一番试驾后,林某相中了一辆宝马汽车。奋斗半生的他和大多数人一样,好不容易攒下些钞票,虽说全款也够,但一下掏出几十万,说一点不心疼那是假的。在和老板一番商量下,老板最终同意在贷款购车的情况下,“咬咬牙”又少收了林某5万块钱。林某一听有这么大优惠,很快便以总价40多万的价格签了购车合同。

提车后,林某满心欢喜开了两年。可年审时,却被告知车架号涉嫌伪造。原来,卖家出售给林某的是一辆已经行驶2000多公里的、车架号等汽车证件都修改过的“假车”。得知真相后的林某怒气冲冲找到那位卖车老板,可老板却开始“耍赖”,林某遂诉至泰兴市法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本案林某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中,约定林某购买的这辆车保证是原厂全新的合格品。之后经销商向林某交付的车辆并非原厂全新的合格品,同时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林某,致使林某认为经销商交付给其的系合同约定的原厂合格车辆,从而接受该车。因此,经销商在此案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支持林某撤销其与经销商的购车合同,要求经销商退还林某40多万的购车款,并增加购车款三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