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对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猥亵行为不需要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于14周岁以上的人,刑法规定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果只是一般的猥亵行为,可能只构成一般违法而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有明显的强制手段,在认定上通常也不存在争议。但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猥亵行为时没有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被害人系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案发过程中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会存在一定的争议。若被害人处于睡眠状态,可以认为是不知反抗,若被害人身体受到限制无法动弹或者无力反抗,则可以认为是不能反抗。那么不敢反抗该如何判断呢?
2023年5月25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以上规定,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可以结合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案发的时间和场所。周围的潜在人群不同,被害人的心理压力会不同。如果是在夜晚,或者相对封闭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场所,由于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被害人的心理压力会明显高于白天和公众场合。
二是案发时双方的身体状况。这个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体型差,性侵害犯罪中体型差对被害人造成的震慑或者压迫是不可忽视的,成年高大强壮的男性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震慑一般比体格弱小的人带来的压迫感要大得多。
三是猥亵部位和猥亵时长。一般来说,直接接触被害人的性器官比隔空猥亵严重,持续的猥亵行为比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的突击猥亵严重。关于猥亵时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被侵害的每一秒对被害人而言都是煎熬,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从严惩治的原则进行把握,同时需要结合其他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
四是被害人的成长背景。被害人的成长环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性格和对性的认知程度,家庭和谐幸福的被害人往往性格较为开朗,如果长期遭受家暴则会让被害人对同性别的施害人产生畏惧。有的未成年人缺乏性教育懵懂无知,有些未成年人过早接触社会相对比较早熟。被害人的性格和认知程度会影响其在被侵害过程中和事后的反应。
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猥亵犯罪很多时候发生在熟人之间,被害人容易放松警惕。被害人平日对施害人的评价也很重要,是喜欢还是讨厌,会影响案发时被害人对事情的处理。施害人平常的行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制,比如说施害人平日里比较暴躁、容易爆粗口、喜欢动手等等,甚至是施害人对自己能力和身份的炫耀也可能会对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压制。
六是猥亵行为造成的后果。主要指被害人在事后的反应。有的被害人由于年龄小,不懂,或者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害人可能受到的影响比较小,心理上和生理上没有明显的变化,可以认为犯罪带来的后果较小。有的被害人特别是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比较敏感,猥亵行为可能会对其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比如说不愿见人,害怕见人,影响了正常的学业和生活,甚至是想要自杀,则属于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在对非典型“强制猥亵”行为的评价中,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根据案发时的行为认定是否是“强制”,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