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 排放污水的法律后果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8日A04
日期:08-08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地排水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是工地排水行为合法化的必要程序,若未办理临时施工排水许可证就将工地污水排入排水管道,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2日,南京市玄武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务中队在对年后复工工地开展排水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工地有污水进入排水管道且无法提供本区临时施工排水许可证。经查,该工地开工不久,施工人员少,施工企业认为排一点污水没有关系,因此未办理临时施工排水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其开展批评教育,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与《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给予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可以有效预防排水户随意排放污水,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工程建设领域内的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新建工地,主要原因是相关责任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水务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服务,广泛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杜绝违规排水行为。相关企业和人员应当自觉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受罚影响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