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核查辨真相 高质高效解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6日A08
日期:08-06
(上接A版)第一次庭审后,原、被告各执一词,均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记载的死者死亡原因不一致。面对这种情况,法官窦藤秋暗下决心,要以最好的方式用最短的时间将案件处理好。
为了对案件事实有更深入的了解,窦藤秋决定前往事发后的接诊医院全面了解情况,对需要厘清的疑点逐一进行询问。调查中发现,接诊医生与开具死亡证明的医生并非同一人,保险公司提交的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是邻居李某帮忙到卫生院开具的证明,上面载明的“死者生前患高血压、直接死亡原因为脑溢血”均是卫生院医生张某根据李某的描述作出的记载。
而接诊医生王大夫出具的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的记载及陈述是经过客观的接诊、观察作出的判断,“来的时候已经去世了,一头一身都是黑血,前一晚应该就从车子上摔下来了,第二天才有人发现,就是脑外伤。结合死者死亡后的头部照片显示有伤口,综上可以认定何某应为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
窦藤秋在审理中认为,对于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当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存档第一联与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对死亡原因的记载相互矛盾时,法院认为事发时接诊医生出具的通用门诊病历病史录的记载应为客观的真实情况,即何某系头部外伤导致死亡,也就是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对被告的抗辩,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主动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