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行政复议法修订实施第一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质效提升年,如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如何能动履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良法善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其实早在两年前,宿迁市中级法院就对推动实质化解纷、加强行政诉讼的诉源治理进行了思考与探索;行政复议法修订后,依托新设立的宿迁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宿迁市中级法院从三个维度构建起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模式……
注重源头预防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治理引导机制
“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但不是唯一渠道。”谈及这几年化解的行政争议,宿迁市中级法院分管行政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董振班深有体会:行政争议的解决不能单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多元化的解决机制,调动社会多方力量加大行政纠纷的协调力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为此,2023年11月,宿迁市中级法院在原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基础上,联合市司法局设立了宿迁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该中心研发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联动服务“宿解纷”平台,将案件当事人信息、全市61家重点涉诉行政机关及市、县(区)司法局联络员纳入平台管理,汇聚融合人民调解员、公益律师、人大代表、司法行政等多方力量,进驻平台开展常态化诉前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行政纠纷化解途径。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升级”后,化解途径丰富了,更要让人民群众可感可知。为此,该中心完善化解引导工作制度,形成“一窗受理、一岗审查、一处立案、一地审判”的行政纠纷全流程化解工作机制,对案件进行分类识别、标定风险等级,推至相关涉诉的行政机关及所在区域司法局,工作人员跟踪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当事人只进一次门。这一机制的形成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极具可操作性的崭新模式。
为了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宿迁市中级法院与行政机关还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常态化开展同堂培训、案件协调会等活动,提升政府决策水平,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能力,定期通报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出庭、败诉等情况,为行政机关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等事项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努力将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
纵贯三个阶段
优化行政纠纷诉源治理新路径
“大娘,您别激动,到法院就是来解决问题的,根据您的实际需求,我们可以联系行政机关坐下来化解纠纷。”宿迁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立案人员耐心引导一位诉讼当事人。
“那样最好了,谁都不想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得到当事人同意后,立案人员随即拿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确认书说:“大娘,既然您同意,我们就把您的诉求导入诉前化解,由行政复议机关给您调解解决纠纷……”
为第一时间化解行政争议纠纷,2023年11月,宿迁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宿迁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衔接操作规程》,规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衔接流程,并通过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收案窗口,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收案窗口形成“一地受理、一站移交、一起审查”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效衔接机制,实现案件受理、分流、移交的“无缝衔接”。
诉前化解只是第一步。记者了解到,宿迁市中级法院在诉前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延续至诉中阶段,对于败诉风险较高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向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及时预警并进行督促;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建立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案件审完还不算结束,为确保群众利益得到落实,该院“诉后”主动延伸职能促进纠纷系统化治理。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作用,2023年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6篇;每月向案件属地政府、市监委通报行政机关败诉、未化解进入诉讼的案件量等事项;健全考评与问责机制,分析解决行政执法疑难问题,推动系统化治理方案落地实施。
理念一新天地宽
拓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观念维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调动行政资源、避免程序空转、案结事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月2日上午,在全市首届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同堂培训班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行政审判、行政复议领域专家围绕行政协议与行政赔偿案件审查思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重点难点问题专题授课。
“不学习可不行,我们得把相关规定研究透,为更好地进行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打下基础……”宿迁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魏良军说,全市法院行政庭法官观念都在悄然转变,拿到案子后都看先能不能调解,是不是可以先走行政复议。
新时代提出新命题。宿迁市中级法院积极推动行政纠纷化解的观念创新和模式转型,大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发现行政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依托宿迁市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推动类型化问题、普遍化矛盾“系统性”解决,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当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堆积到一起,我们的法官既要当好司法审判人,又要当好社会治理人。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一方面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现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董振班的发言引起了大家共鸣:面对行政案件,法院不能一判了之、机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