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债务加入的效力如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1日A07
日期: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对附属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并无障碍。但主合同无效时,债务加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分歧,在个案中容易引发当事人对相关约定和承诺的定性争议。
例:2016年3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因借款人履行能力有限,在杨某的要求下,张某母亲陈某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发现杨某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并赚取利息的行为,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杨某应被依法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么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效力是否因主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此时,就需探讨债务加入是否属于从合同。
从法律定义和内涵上看。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担保则是担保人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该债务在担保行为成立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从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上看。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担保则与主债务形成主从关系。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担保合同则是附属于主合同,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方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从责任承担上看。债务加入人承担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则可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基于上述分析,债务加入和担保存在明显的区别,债务加入人与借款人是并列的平等关系,债务加入并非主合同的从合同,故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债务加入无效。债务加入是否有效,则应审查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债务加入应为有效,即便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加入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