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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毒品数量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8月01日A07

日期: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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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为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及时列管了一批新型毒品,相关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有别于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的形态多种多样,且经常需要依赖其他物质载体进行贩卖或者吸食,如“上头电子烟”“娜塔莎”“神仙水”等。如何准确认定新型毒品的数量,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当前新型毒品的数量认定主要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新型毒品的纯度普遍较低,大多在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是否应通过纯度折算的方式来计算毒品数量?二是,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委相继出台了部分新列管药品的依赖性折算表,以此作为折算标准是否科学,折算后是否该严格据此进行量刑呢?三是,混合型或者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越来越多,此类毒品如何准确认定毒品数量?

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一是,虽然刑法规定不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但为使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明显被稀释或者溶于液体中的新型毒品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进行纯度鉴定,液体本身不应当计入毒品的数量之中。具体可依据“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含量鉴定的规定执行;二是,当前很多新型毒品不在《非法药物折算表》范围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际禁毒委发布的《依赖性折算表》是经过专业研究机构调研、论证的,也是依据新型毒品相较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依赖性强弱确定的折算比例,可以作为准确量刑的依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但是《依赖性折算表》规定了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该标准并结合纯度折算后进行累加。而对于既未规定定罪量刑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结合犯罪次数等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等;三是,对于同一个检材鉴定意见中含有两种以上成分,每种成分折算标准不一样的,可依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根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较低且含量较高的毒品成分认定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的成分、含量和全案毒品数量。对于成分复杂、含量无法确定的,笔者建议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采用最低折算比例。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也不能“唯折算标准”论,应充分考虑毒品的成瘾性、对人体的危害性、犯罪的次数、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