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与公众舆论的良性互动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30日A07
日期:07-30
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难以屏蔽公众舆论,必易受其影响。当然,刑事司法对公众舆论的吸纳并不必然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也符合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本质属性,并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刑事司法对公众舆论的吸纳是有界限的,事实认定环节不能吸纳公众舆论,法律评价环节可以以合乎程序规则的方式吸纳公众舆论,但不能吸纳被媒体误导的、反映案外诉求的、非理性、极端化的公众舆论,对体现落后法律观的公众舆论则要予以审慎对待和积极引导。
一、合理吸纳舆论、加强说理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案件不管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进行公开的判决。审判结束后,审判文书,如果能够阐明事理、说明道理及法理,不仅能让当事人信服也能通过裁判文书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性。虽然,实务中已经对审判文书说理部分进行提升,但在裁判文书网中仍有一部分案件的裁定书和判决书说理不能让一般相对人理解,对证言规定太过形式主义,对诉讼各方诉请、辩护理由、事实等缺乏剖析,法律解释仅引用条文,缺乏对条文含义和案件适用性的解释,没有体现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自由心证过程,内容简单不透彻。
加强裁判文书网建设。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件,上传时间比法院做出判决的时间要延后很多,甚至有很多案件在文书网上无法查找到。裁判文书网上的内容应进行整理,解决部分文书出现的信息缺失情况,完善网站的完整性与便捷度,方便公众查询。高质量裁判文书能增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及对法官的信任,并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利用正确的司法审判引导网络舆论,让公众理解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
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制定的法律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来执行,才能发挥法的效果,而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法律适用效果的好坏。无论是案件中罪与非罪的判断,还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甚至是应对舆论压力都需要高素质的司法工作者。当一个案件受到普遍关注,偏向性舆论已经形成,压力也会随之增加,司法工作人员只有通过自身素质去抵抗舆论带来的压力,提升自身抗压能力,避免因先入为主的观念和舆论压力而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偏差,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健全刑事司法与社会的沟通对话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刑事司法应对新媒体舆论监督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特别是自媒体迅速发展,不仅是传统媒体,人人都可以是刑事案件信息的报道者与评论者,刑事司法机关应由对舆情的控制型转为对话型,并不断完善刑事司法机关与社会的沟通对话机制。强调司法独立,司法要独立于民众的激烈要求,但绝对不意味着否定媒体及公众对司法的如实报道和依法监督,不意味着司法不理会舆论监督的理性声音。
依法加大刑事司法公开力度。公民网上发布的有关案情的质疑,司法机关应及时进行解释,必要时对案件调查过程进行公开,提高案件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使大众能直接获得有关案件的真实信息,以免到公众眼前时已成为“面目全非”的案件。
开展量刑听证会。在受舆论监督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热议的重点,即焦点在于判的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附加刑,被告人会被判处实刑还是缓刑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开展量刑听证会,听证的主体不仅包括案件当事人,也包括当事人之外的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尽管有的法院会开展量刑听证会但并未在制度上形成规范的常态化措施,有必要以制度改革让量刑听证会成为考量社会舆论监督不同声音的常态途径。这种在量刑上的协商途径,有利于减少民众的抱怨感或对立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