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级法院司法建议关注运动安全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30日A02
日期:07-30
本报讯(记者 吴锦铭 特约记者 王燕)踢球时猝死,球赛组织者、场地出租者该不该负责?近日,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并就此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南京市体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并于近日收到回函。
2023年1月7日,某约球公司在群内发布踢球信息,小徐在群内报名参加,并缴费35元。当晚小徐踢球时突然倒地昏迷,某约球公司工作人员和某场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上前查看,但未采取相关措施。现场有人拨打120。不久,有球友对小徐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小徐送医后于当日21时许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小徐父母认为某约球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某公司作为球场经营管理者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请两公司予以赔偿。某公司、某约球公司则认为其仅系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场所提供者和组织者,相关主管部门并没有强制要求其应配备急救设施或急救人员,不该承担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两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经营规模及获利情况,判决某公司赔偿小徐父母各项损失的12%约15万余元,某约球公司赔偿小徐父母各项损失的8%约10万余元,并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总则》《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32部分:足球运动场所》等推荐性国家标准,体育场馆应当配备急救药品、专用急救设备以及管理运营人员应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推荐性国家标准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仍具有一定的引导性,可以作为判断两被告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标准的参照。案涉球场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药品或急救设备,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遂驳回上诉。
二审判决后,法院做了走访调研,发现运动时出现意外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没有抢救意识和抢救工具显得非常重要。基于此,南京中院向南京市体育局发出司法建议,推进南京市地方立法,争取把经营性体育场所都配备AED,把相关人员要进行急救培训作为强制要求写进立法的条例里。南京市体育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回复表示市体育局已经在推进立法调研,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对体育产业经营和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