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29日A02
日期:07-29
常州天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大队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常经消催字〔2024〕第0001、0002、0003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江苏省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规范》第2.9.5条之规定,本大队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常经消催字〔2024〕第0001、0002、0003号内容是: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经消行罚决字〔2023〕第0142、0143、0144号,总计罚款45000元及加处罚款4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大队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