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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涉案财物两种处置程序之比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18日A07

日期: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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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域外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来处理涉案财物,以是否引入民事程序作为标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并用的称为二元化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仅用刑事诉讼程序的称为一元化模式,代表国家为德国、法国。

二元化模式。二元化模式是通过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来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在美国,有刑事没收程序和民事没收程序。民事没收程序也称为对物程序,该程序的进行并不以刑事判决为前提,即不以宣告有罪而启动。其针对的是与犯罪相关的财物,包括行为人的个人财产、为犯罪行为所用的财物以及犯罪所得之物,该财物并不要求一定为犯罪人所控制,与犯罪相关而他人持有,也受该程序的约束。刑事没收程序也称对人程序,主要适用于被告人通过犯罪所得之财物,需要以犯罪成立为前提。而英国,对犯罪所得的追缴没收,也是通过刑事和民事两种程序来处理的。在《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没收与民事追缴两种制度,用刑事与民事两种程序完善对犯罪所得的追缴机制。

一元化模式。仅依靠刑事诉讼程序处置涉案财物,即为一元化模式。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一元化模式,尤以德国为典型。虽然具体程序设定上有所不同,但内涵相通,即将涉案财物的处置,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中,由法院对其进行裁判。德国刑事诉讼通过主观程序和客观程序两种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主观程序强调涉案财物的处置与被告人刑事责任追诉同时进行,第三人对涉案财物存在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而客观程序则聚焦于财物本身,通过侦查,认为该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而参与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物提出自己的主张。

综上,英、美、德、法等国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探讨,主要在如何对涉案财物采取保全措施,进一步处置财物的程序、制度设计上。在具体的程序上,域外各个国家、地区因为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存在差异,两大法系关于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具体制度设置上亦存在诸多不同。在程序上最为显著的是,英美法系通过刑事没收与民事追缴二元的模式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特别是通过“对物诉讼”,听取各方意见,法官居中裁判;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审判过程中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在保障利益关系人的权利方面,都通过不同的程序设计,使利害相关人有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机会,并通过努力影响涉案财物处置结果。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通常是当事人对标的物提出异议或者提出权利主张,法院进行审理并通过司法程序作出裁判,当事人的参与比较主动;在大陆法系中,则是由法官命令而参与到程序中。但是,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观念以及不完全相信权力行使者的理念,在涉案财物处置这一个容易受到忽视的刑事诉讼领域,这些国家、地区在充分保障财产权上的做法殊途同归。总而言之,域外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关注于裁判的中立性、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性、程序的可救济性、管理的专业性等方面,呈现出重程序、重权利保障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