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派遣行为无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16日A08
日期:07-16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后,让劳动者与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属于规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行为,劳动者自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起,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日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逆向劳务派遣劳动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1年8月,原告李某某经被告某公司招聘入职,即自2021年8月起李某某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后李某某与案外人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外包工协议书》,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李某某至被告公司工作。2021年9月,李某某收到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的劳务费数额与被告公司向李某某出具的工资计算结果一致。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与李某某协商工资待遇,将李某某招聘至该公司工作。李某某至该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在被告公司安排下与某人力公司签订《外包工协议》,实质是被告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协议将李某某逆向派遣到被告公司工作。故判决认定李某某与被告公司自2021年8月即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作为灵活性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实际招聘劳动者并确定工资待遇,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后,再指定特定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合同,该行为与劳动合同法中所禁止的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行为性质相同,均为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行为。本案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用人单位要诚实守信、依法用工,逆向派遣的面纱并不能遮盖用人单位实质的用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