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通知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16日A02
日期:07-16
南通威廉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13年10月30日与我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后,债务人向我行申请了两笔金额各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施沈华、石颖伟、施冲、沈菊、南通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债务已到期,我行垫款本金分别为9365760.76元、9856791.67元。由于保证人下落不明,为此通知保证人立即为债务人在我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谨此通知。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