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电房失火殃及他人 谁为这场火灾埋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12日A08
日期:07-12
本报通讯员 李尧 柏莹
2023年1月,某小区一楼发生火灾,该起火灾烧毁某物业公司配电房一间,路边停放机动车两辆、部分两轮电动车。消防机关经调查,发现本起火灾起火原因是外来火源引发。监控显示,一个未熄灭烟头从监控上方掉落在一楼电动车店铺老板张某堆放于院子内的瓦楞纸箱,随即弹落至纸箱与铁丝网缝隙内,10分钟后该院内纸箱下方窜出火苗,火势快速蔓延。虽然有路人发现火灾并提醒张某,但张某持灭火器未能控制火势,直到消防救援人员来到现场后火才被扑灭。其间,未见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救火。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调取某酒楼内部监控,发现事发前某酒楼工作人员徐某、李某曾进入三楼卫生间,两人承认在火灾事故前相约在酒楼三楼卫生间抽烟,徐某承认他抽了两三口后就将烟头丢出窗外,李某表示自己将烟头在墙上按掐灭后才丢出窗外,但无相关证据佐证。此外,张某向某物业公司承租一楼房屋经营电动车店,店外铁丝网围栏的区域并非房屋出租范围。
上述火灾事故造成某小区一处配电房烧毁,某物业公司为修复配电房及设备,支出修复费用15万余元,且为保障临时用电,还产生临时用电费8000余元。于是,某物业公司就上述损失将徐某、李某、张某及某酒楼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中,根据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结合监控可以证明外来火源系未熄灭烟头。事发前徐某、李某二人在某酒楼三楼卫生间内抽烟,并均将烟头丢出窗外,该地点位于起火位置上方,可以认定引发案涉火灾事故的外来火源系徐某、李某所丢烟头。在二人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丢烟头已掐灭且未熄灭烟头系对方所丢的情形下,法院对因未熄灭烟头被扔出窗外引燃楼下院内瓦楞纸箱导致火灾发生,按徐某、李某共同侵权行为予以认定。
徐某、李某系某酒楼的临时雇员,虽某酒楼有不得在卫生间内吸烟的规章制度,然而某酒楼对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对临时雇员管理不到位,亦应在此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张某在非承租区域内利用铁丝围栏设院并堆放大量瓦楞纸箱,其内为电动车配件,上述物品均为易燃物品。张某院内易燃物品堆放对火灾引发及后续快速蔓延均有因果关系,张某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方,在明知出租给张某的房屋不包括房屋外场地的情形下,未及时拆除铁丝围栏并长期默许张某堆放易燃物品,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在火灾事故发生至消防救援机关到场的时间内,未见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火灾进行任何扑救,某物业公司在上述两个方面有明显过错,亦应承担过错责任。
综合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程度,法院认定就案涉火灾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徐某、李某两人连带承担60%的责任、某酒楼承担10%责任、张某承担20%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